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
2008-04-01 12:27:52.0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

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
国家税务总局



河南省地方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》(豫地税函〔1999〕067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》的通知,对持区、县以上民政部门、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、伤残军人、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,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。

  1. 个人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;劳务报酬所得;稿酬所得;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可减征30%的个人所得税。  【八一残疾军人之家http://hexun.com/default.aspx?blogname=jswr

(以下简称税法)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,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,具体所得项目为:工资、薪金所得;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;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
承租经营所得;劳务报酬所得;稿酬所得;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。
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,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。



1999年5月21日 
   (一)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,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执行。
   (二)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税,各有关主管部门及扣缴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,对弄虚作假,骗取减免税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
   (三)各区县要对辖区内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,实行年检制度,其检查面不得低于30%
    五、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。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均按本规定执行。

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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