残疾军人伤残等级评定依据和程序
2008-04-01 12:22:04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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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据
  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(国务院、中央军委等413号令)
  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函[2004]334号)
  民政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、总后勤部关于印发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(民发[2004]195号)
  二、程序
 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(1988年国务院)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人民警察、参战民兵民工办理评残手续,由个人向市民政局提出评残申请,出具原始记载、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,经市民政局审核,指定医院检查残情,报省民政厅审批。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由个人向市民政局提出调整伤残等级申请,出具伤残证件复印件,现伤残部位的伤情病历等资料。经市民政局初审后,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检查、诊断、复审,再报省民政厅审批。
  三、时限
  每年市民政局集中二次办理审核、体检、评残、调整伤残等级上报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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